《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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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记者 柳峥)3月19日,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告,就《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其中对公众关心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收取等都做出明确规定。
此次发布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物业服务收费计费方式、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等几方面。其中明确,办法中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也就是“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一、物业服务收费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意见稿拟定,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小区(多层、高层)前期物业、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多层、高层)、别墅、洋房及商业写字楼、商铺等非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为业主维修、搬家等临时停放车辆不得收费
意见稿鼓励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短时、节假日探亲停车服务费实行优惠。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地面无障碍车位停放的残疾人驾驶车辆),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为业主维修、安装、搬家、配送货物等服务临时停放的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
下列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
(一)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
(二)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的;
(三)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地面无障碍车位停放的残疾人驾驶车辆);
(四)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为业主维修、安装、搬家、配送货物等服务临时停放的车辆。
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
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自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押金等其他费用。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签订基本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
西安市民(甲):“以前收费都不知道收的啥东西,现在明细了以后,肯定对大家双方都有好处,好处就是明了了么,我们交什么费用一目了然了。”
西安市民(乙):“我个人认为,业主在装修的时候给物业公司交一些押金,我觉着是应该交的,有的业主,有些施工方,或者是推诿啊或者是把责任推到其他地方,对物业公司管理上来讲,它肯定是有点被动了。”
据了解,此次拟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有效期为5年,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4月3号。市民可通过邮件和信函两种方式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
可通过如下方式反馈意见:
邮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大院29号楼(原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邮编:710006
邮箱地址:shanxishoufei@163.com